行政訴訟申請監督須知
一、行政訴訟申請監督受理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二)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三)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前款第(一)、(二)項監督申請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再審判決、裁定的;
(二)再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再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上述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二、行政訴訟申請監督不予受理范圍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六)申請監督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七)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復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訴訟申請監督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如:行政抗訴申請書);
2、身份證明(如屬法人還需提供營業執照);
3、所有相關法律文書(一審、二審、再審);
4、申請人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證明;
5、證據材料;
6、地址確認書(根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提供的地址確認表格進行填寫)。